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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公告(经开区征告〔2023〕3号)-贡湖大道与新园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太湖街道东绛社区

        时间:2023-02-27 16:12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669X/2023-00061 发文日期 2023-02-23 公开日期 2023-02-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公示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管理,土地,建设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征收土地公告 经开区征告〔2023〕3号

        征收土地公告

        经开区征告〔2023〕3号

          2023年2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太湖街道东绛社区集体土地共计5.4348公顷(苏自然资函〔2023〕1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贡湖大道与新园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太湖街道东绛社区集体所有土地5.4348公顷。其中,农用地0.6099公顷,含耕地0.1320公顷;建设用地4.8249公顷。用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贡湖大道,南至新园路,西至河道,北至大通路,太湖街道东绛社区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经开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华庄管理所(地址:华庄街道万新路77号2楼- 3楼;电话:81920961)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25日)。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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